新冠疫情致使合同履行遭受的冲击,已然成为法律实践的焦点所在,怎样公正地审理与之相关的纠纷,这对司法智慧构成了考验。司法机关应当将促成合作、减少损失当作目标,审慎地平衡各方的权益。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倘若合同双方在事先针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责任分担给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法院理应首先去尊重这些条款,举例来说,处在2022年上海疫情期间的时候,部分商业租赁合同已然涵盖了“遇公共卫生事件可减免租金”的条款,法院在审理之际便径直予以适用。
要是合同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那么就需要依照《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来进行裁量。不过司法实践可不能进行简单化处理,得区分合同没办法履行的具体情形。对于疫情仅仅致使部分义务没有办法履行的状况,能够对这部分免除责任,与此同时支持对没有受到影响部分的履行请求。
损失减损义务落实
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受到疫情影响的那一方承担着及时去通知以及提供证明的这样一种义务。拿2023年北京的某一个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作为例子来看,供货的一方因为封控的缘故而没办法交货,需要马上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买方并且附上当地防控指挥部的文件,不然的话就有可能要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双方都应当于自身能力范畴之内积极地采取减少损失的举措,比如说,旅游服务由于疫情缘故而取消了,旅行社需要及时地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游客呢也应该予以配合去办理退费的手续。要是有一方任由损失进行扩大,就像仓储方对于容易腐烂的货物没有作出处理,法院会依据过错情况酌情地划分责任。
灵活适用履行变更
针对暂时遭遇阻碍境况的合同,倡导双方展开协商从而变更履行方式。在2022年西安的某建材买卖当中,双方把线下交付转变为无接触配送,法院针对此给予认可。疫情得到缓解之后,应当及时恢复履行或者重新协商期限。
长期遭受到影响的合同能够考虑予以解除,不过要对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展开评估,比如说2020年武汉的会展合同,因为场地长时间没办法使用并且后续排期已经满了,法院给予支持解除合同,然而要全面综合考量疫情持续的时间、合同的性质这样的一些因素。
诉讼权利程序保障
疫情期间,诉讼时效存在可能会中止的情况。按照《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处于最后六个月这个阶段时,倘若是因为不可抗力从而没办法行使权利的,那么时效就会中止。关于北京朝阳区法院在2022年所审理的案件,对于那些因隔离而错过时效的当事人,是依法予以恢复的。
各地法院应当灵活地运用线上诉讼这种方式,不过需要考虑当事人实际存在的困难,在面对那些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还有缺乏设备的当事人以及身处信号薄弱地区的当事人时,应当提供替代方案或者必要的协助,以此来确保程序公正。
证据审查认定标准
当当事人提出不可抗力主张之时,是需要来提供相应证据的,这其中涵盖着当地政府所发布的防控通告,还有隔离证明以及交通管制文件等,在2023年的时候广州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去提供跨省运输沿线各个卡口的限制文件以此作为佐证。
法庭要主动去审查疫情跟合同履行障碍二者之间的因果关联,举例来说,在2022年的时候,深圳有一家工厂,尽管它处于封控区域之内呢,可是要是能够借助闭环生产的方式继续去履行约定的话,那么就不可以轻易地引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责任,这需要结合行业所具有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具体的状况来进行判断。
利益平衡与社会效果
关于案件的处理,要同时兼顾个体公平和社会效益了。对于那些涉及民生、就业的合同,像是中小微企业房屋租赁这类,能够引导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在2022年,上海法院于多起案件当中推动了租金减免分期方案,以此来帮助企业维持经营。
裁判要考虑疫情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特点,随着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部分行业已经拥有应对的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或许会相应地进行调整,司法应当引导市场主体构建长期的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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