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展状况难以进行预测,复工的期限存在着可能会进一步被调整的情况,这给基础设施投资的领域带去了显著的不确定性,不管是PPP项目,还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其建设、运营以及财务安排都有着或许会被冲击到的可能性,这是直接关联到投资人利益以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状态的。
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
对疫情事件性质加以判断,乃是厘清各方责任的首要路径。要是项目合作协议里已然清晰地把“流行病、饥荒或疫情”划定为不可抗力、政策法律变更或者政府行为,那么各方理应径直依照合同约定来施行。这给处理后续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状况提供了明确的合同根源。
若合同里未曾事先进行约定,那么情况将会复杂好多。这时要综合去评估疫情对于项目义务的实际影响,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程度,还有各方有没有采取合理举措来防止损失扩大。最终,疫情有可能被认定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又或者政策法律变更,亦或是单纯的政府行为,不同的定性会直接决定风险与成本的承担方。
建设期延误的应对策略
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极有可能造成在建项目的工期逾期,拿投资人来讲,首要的任务是去审视合同条款,要是合同当中涵盖了针对这类事件的工期顺延以及索赔机制,投资人就应当马上依照约定的程序以及时限提出正式申请,并且要保留好政府通知这般的关键证据。
要是合同欠缺具体的规定,投资人就得主动跟政府方去沟通,表明延误是缘于遵守强制性的防疫规定造成的,可不是己方的责任。与此同时,要详细地记录延误的天数,以及受影响的工作内容,给后续有可能出现的协商或者争议解决准备事实方面的依据,力争把工期合理地进行顺延。
建设成本增加的归责与补偿
推迟复工不但耗费时光,还兴许致使项目建设成本攀升,涵盖额外的融资利息、待工阶段的人工费用以及保险费等,这部分新添成本由谁担负,同样视对疫情事件的定性而定。在此,风险分配的原则显得极为关键。
要是把防控措施判定成政府行为或者政策法律发生变更,那么投资人一般是有权利要求政府方去承担这一部分额外成本的。具体的方式能够是申请对项目总投资进行调整,又或者是请求政府给予专项的建设期补助。相反的情况,要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投资人或许就得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了,所以合同条款的审查就变得极为关键了。
运营服务暂停的处理机制
在已步入运营阶段的情形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它们并不是保障民生所必需的行业范畴。延迟复工这件事情呢,就极有可能导致公共服务陷入中断的状况之中情况。这种状态又会引发项目协议里“暂停服务”机制发挥作用。要是协议针对此状况有着详细的规定内容,那么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条款去启动程序流程,进而明确暂停服务这段期间内各方所应承担的权责责任。
若协议当中未曾有约定,投资人跟政府方得赶快开启那次紧急协商。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要尽力去主张这次服务的暂停是因为政府下达的防疫指令造成的,这属于“计划外暂停服务”那种情况。要是能够把原因成功归结到政府方头上,投资人一般是有权利针对期间的固定成本等方面的损失进行索赔作业的,并且还能够要求对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做出相应的延长操作,借此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运营收入减少的救济途径
针对那些依靠使用者付费或者投资人来承担市场风险的项目,运营一旦暂停,就会直接致使收入急剧减少。这跟成本增加的问题相类似。其救济的途径与疫情的法律定性紧密地关联着。合同的事先约定同样也是优先适用所依据的内容。
于不存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投资人能够按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向政府方提出补偿诉求。可行办法涵盖申请延长项目运营期,请求政府给予运营期补助,或者将其界定为一般补偿事件。需加以警惕的是,倘若事件最终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投资人或许要自行承担这部分收入损失。
项目临时接管与后续协商
于极端情形之下之时,因疫情致使运营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此状况极有可能引致政府对项目予以临时接管。要是协议当中存有涵盖“临时接管”的相关条款,那么理应按照事先确定好的流程步骤实施运转操作,把接管时期之内的费用承担以及支付事宜清晰明确下来。这显然与投资人的核心财务利益有着紧密关联,至关重要。
若是不存在相关的条款,基于保障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中断的整体大局来考虑,投资人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配合进行接管的。然而在事后一定要马上启动正式的协商,弄清楚接管期间的权责利,尤其是政府方应当履行的付费方面的义务。鉴于疫情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各方应该启动再谈判机制,共同去商讨怎样减轻冲击、调整合作。要是影响已经致使合作基础丧失了,那么就需要理性地商讨提前终止的方案以及合理的补偿。
倘若面临因这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致使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带去的连连挑战性事件,您觉得在往后的项目合同设计期间之内,最为应当给以优先完善的是哪些风险分配性细则条款,以此来增添抵抗面对这类不确定性情况的坚韧性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当中分享述说出您的见解看法,要是觉得这篇文章具备有参考价值意义的话,敬请请点赞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