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里,谣言所造成的危害难以被轻视,它不但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且极有可能在直接层面上来干扰防控工作能够顺利推行,怎样依据法规去治理谣言已然变成一道摆在现实中间的考题。
疫情谣言的滋生与扩散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其飞快,这样的状况给予了谣言一方利于其成长壮大的肥沃土壤,在新冠疫情早先起始期的时候,关于病毒初始源头以及预防疾病的偏门治疗方法的各种各样不符合实情的说法借助社交媒体以极快速度四处扩散开来,众多民众在内心充满恐慌以及所掌握信息并不对称的这两种压力同时存在情境之下成为谣言接收到并且又进行二次传播扩散的人。
这些谣言来源繁杂,有的来自对专业信息读错,有的是别有用心之人编造而成。它们借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途径,用“内部消息”、“专家 透露”等来包装,极具迷惑性,短时间内便会形成极大噪声,干扰公众正常判断。
谣言带来的多重危害
社会恐慌是谣言直接引发的危害,比如说,“某地封城”、“物资抢光”等曾广泛流传的谣言,曾致使局部地区出现非理性囤货现象,将市场秩序以及居民正常生活给扰乱了,这种恐慌情绪,会把本应用于防疫的社会管理资源消耗掉。
深层危害在于对社会信任进行侵蚀,针对医疗机构或防疫政策的恶意谣言,会使公众对防控体系的信心被削弱,甚至有可能引发对防疫人员工作产生抵触情绪,破坏群防群控的根基,给整体抗疫工作增添无形阻力。
依法界定与执法的复杂性
治理谣言,首先得明确法律界限,不是所有未经证实的信息,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谣言”,疫情认知是个动态过程,早期基于一定迹象的善意风险提醒,这和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执法层面需精准且审慎。其次,2020年初 ,存在医生于专业圈内发出预警随后被不当处理的事件 ,此事件引发了关于怎样区分“谣言”与“吹哨”的广泛讨论。最后,这要求执法者在紧急状态之下 ,依旧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防止“一刀切” ,进而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空间。
我国治理谣言的法律依据
我国已有多层次法律规范用以打击编造、传播谣言行为,在行政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散布疫情等虚假险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可予以拘留和罚款处罚,这能为快速处置一般性谣言给予法律工具。
在刑法范畴内,《刑法》当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确立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着在信息网络里进行编造同时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的情况,此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针对这种行为,最高能够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般便为打击那些危害程度严重的谣言制造者给予了有力的刑事制裁依据。
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
治理谣言要想实现彻底整治,单单依靠事后进行打击是不行的,更为关键的是要去构建起以预防作用居主导地位的治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具有权威性的媒体,务必要达成信息公开且透明、发布之时及时又准确这样的要求,依靠真相在传播速度上超过谣言。在疫情这段时期当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每日都会去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对挤掉谣言存在空间的一种有效实践行为。
那些平台企业,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借助技术手段以及人工审核,加大对疑似谣言的识别力度,加大对疑似谣言的拦截力度。与此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广泛开展科学常识教育,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提升公众的信息辨别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成为社会共识。
公民的责任与理性参与
每一位民众皆是防控疫情以及抵制谣言的里里头很关键且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疫情这个情况期间,身为民众的我们不但得把个人防护这方面的事情做好做到位,另外又得将自己的“信息出口”进行妥善管理,同时还得对“转发按钮”加以规整,面对那些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呀,尤其是里边存在煽动情绪以及过度地夸大词语情形的相关内容,应当得保持住警惕的慎重态度,从多个不同方面去进行核实查证。
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于公民的理性参与,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之际,务必牢记不可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积极经由官方渠道去获取信息,对于存疑信息既不轻信也不传播,一旦发现谣言便及时举报,这些均是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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